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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法院2018年度案例:刑事案例四(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、貪污賄賂罪、瀆職罪)

第12章 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“嚴(yán)重擾亂社會秩序”的認(rèn)定及“傳播”的對象是否必須為不特定對象

  ——李某興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

【案件基本信息】

1.裁判書字號

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(2016)云0181刑初260號刑事判決書

2.案由: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

【基本案情】

2015年8月,被告人李某興因瑣事對昆明市小西門中國移動營業(yè)廳懷恨在心,并準(zhǔn)備伺機(jī)報復(fù)。后被告人李某興于2015年8月至9月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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